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23 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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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5
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8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3
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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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这十五条措施有五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责任落实。二是突出督查检查。三是突出治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突出源头治理。五是突出严格执法。
一是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三是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四是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六是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是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八是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九是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十是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十一是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十二是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是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十四是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十五是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考 点 1 : 法 的 效 力 层 级
制定方式 |
判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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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机关制定 |
新法>旧法,特别法>一般法,(单行法>综合法),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谁制定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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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机关制定 |
上位法>下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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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
国务院 提意见 |
国务院认为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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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认为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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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
国务院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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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①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②法律效力 高于行政法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 级地方政府规章;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⑥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考点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①消防安全和②道路交通安全、③铁路交通安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与辐射安全、⑦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适用《安
全生产法》。
考点2:安全生产的方针及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的机制。
考 点 3 : 主 要 负 责 人VS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考点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点5:劳务派遣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考点6: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竣工验收的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
产和使用。
考 点 7 : 交 叉 作 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
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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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③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④从业人员在作业过 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⑤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考点9: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执法职权 |
内容 |
现场检查权 |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涉及技术、商业秘密也可查,但应保密) |
当场处理权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要求限期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直接作出处罚 决定 |
紧急处置权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查封扣押权 |
直接查封扣押,不需要打报告 |
考点10:强制停产的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 位履行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 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考点11:生产经营单位/政府事故发生后的报告与处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 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民报民立即、民报官1小时、官报官2小时】
考点12: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违法行为★★★
①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 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③对有前款违法行为 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考点13: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 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发生 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 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考点1:矿山安全保障的规定
①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 业技术规范。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②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 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③矿山设计规定保
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考点2:消防组织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下列单位应
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①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③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④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⑤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 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考点:3:灭火救援的规定★★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①使用各种水源;②截断电力、可燃气体 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③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④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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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 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⑥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扑救火 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
民政府给予补偿。
考点4:道路通行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 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 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 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要求,方可恢复通行。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考点5:通行速度规定★★
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②行人、非机 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 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考点6:机动车行车故障应采取的措施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 措施扩大示警距离,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 上或应急车道内, 迅速报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 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考点7:特种设备的生产★★★
①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口诀:七羊运游锅)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③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特 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 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 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考点8:特种设备经营★★
①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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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9: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 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 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③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 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 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 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 检查。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 达到设计使 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考 点 1 0 : 建 筑 许 可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依法应当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 确定建筑施工企业;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
体措施。
内容 |
开工报告 |
施工许可证 |
批准&颁发 |
国务院批准 |
县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单位申请) |
开工期限 |
批后6个月内开工 |
领证后3个月内开工 |
不能按期开工 |
报告 |
申请延期 |
延期 |
不予延期 |
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
停工 |
停工要报告 |
停 工 后 ,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
复工 |
复工需报告,但无需再核验 |
少于1年,报告后可立即复工;超过1年,报告后需核验复工 |
重新办证 |
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 |
核验不合格,收回许可证,不允许复工,待条件符合后,重新 申请 |
考点11: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①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承 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 范围承揽工程;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 自行完成。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但劳务分包不得再分包。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 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④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考点1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①建设单位的要求: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施工。②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③建筑设计单位的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考 点 1 : 民 事 责 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 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口赔礼道歉。
考点2: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定
①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 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③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考点3:事故犯罪类型★★★
罪名 |
构成要件 |
重大伤亡事故 |
情节特别严重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3年以下 |
3年以上7年以下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定 (物的因素) |
3年以下 |
3年以上7年以下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重大隐患明知故犯 |
5年以下 |
5年以上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责任人不报、谎报 |
3年以下 |
3年以上7年以下 |
危险作业罪 |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重大伤亡事故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定
情节程度 |
判定标准 |
严重后果 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1死3伤100万) |
情节特别严重 |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③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 特别严重的情形。(3死10伤500万) |
考点4: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种类:①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②行为罚(也称能力罚、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 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③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注意加处罚款不属于财产罚!!! ) ④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①陈述权;②申辩权;③复议权;
④诉讼权;⑤索赔权
考点5: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
体系 |
行政处罚范围 |
法律 |
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
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考点6:处罚的适用★ ★
适用 |
主要内容 |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 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④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⑤配合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⑥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 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 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⑤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⑥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 给予行政处罚 |
追诉时效 |
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 至 5 年 |
折抵适用 |
①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与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②罚金与罚款应当折抵 |
考点7: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听证程序: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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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应当组织听证:①较大数额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规定的其他情形(当
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组织: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工作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 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 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 理;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 机关终止听证。
考 点 8 :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VS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执
行: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考 点 9 : 中 止 执 行 VS 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 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但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 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 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 情形。
考点1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点1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 |
16-18岁 |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女职工 |
一般规定 |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
经期 |
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
|
孕期 |
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止活动;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
|
产期 |
产假不得少于98天 |
|
哺乳期 |
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 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
考点12:劳动合同的订立、试用期、竞业限制、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试用期:合同期限≤3 个 月,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3个月- 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 月,合同 期限1年-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3年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只 能规定1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 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考点13: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者立即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申请解除(随时通知解除) |
劳动者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
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够;②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③未缴纳社保;④单位规章违法, 损害劳动者权益;⑤欺诈胁迫等订立或变更劳动 合同 |
①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者劳动;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 身安全的 |
单位随时解除/单位预告解除的情形
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
单位预告解除30天或1个月工资 |
①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 单位的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④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 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合同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
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②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 调岗仍不能胜任;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 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
不得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 |
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
①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前体检的;②在本单位因工负 伤或患上职 业 病 ,丧失劳动能力;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 疗 期 内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⑤在本单位连续工 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 |
①长期劳动合同;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③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 成年人 |
补偿金的标准:①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支付。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③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赔偿金的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考点14: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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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考点15:应急预案制定部门与应急准备
①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 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 知识的公益宣传。③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 和紧急配送体系。④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 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考 点 1 6 : 监 测 与 预 警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 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为最高级别。
考点1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 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同意的, 不得开工建设。
考点18: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 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 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 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 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①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应当包括①劳动者的职业史、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④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 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考点19:职业病诊断
①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综合分析因素 (a. 病人的职业史; b.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情况; c.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
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考点20: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 可以向当地 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 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 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
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 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 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
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 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 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 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 病病人。
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考点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制度。
考点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时效和期限★★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②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不设年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予以免审延期,延期3年。
考点3:发证机构和处罚★★★
两级 |
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中央管理 |
安监总局 |
非中央管理 |
省安监局 |
||
两级 |
煤矿企业 |
中央管理 |
国家煤监局 |
非中央管理 |
省级煤监局 |
||
一级 |
建筑施工企业 |
省建设厅 |
|
民爆生产企业 |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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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②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4: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 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 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①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③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④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 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⑤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⑥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 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考点5:停产整顿的规定
①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 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②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 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验收不合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考点6:关闭煤矿的要求★★★
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情形:①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②在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 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③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④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⑤1个月内3次或 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
无证上岗的。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 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矿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7: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①不得压缩合同工期;②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④依法批 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有关部门备案; ⑤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下列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单位作业前,
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①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②依法 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严重事故隐患,要求暂停施工,报告 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拒不停工,报告建设主管部门);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①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③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考点8: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监部门 |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 |
公安机关 |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
交通部门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①驾驶人员、②船员、③装卸管理人员、④押运人员、 ⑤申报人员、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
考点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
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环 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 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 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 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发现剧 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 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 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考点10: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②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④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考点11: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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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 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 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 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 报。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 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类型 |
内容 |
期限 |
危化 |
重复使用危化品包装、容器的检查记录 |
2年 |
销售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相关文件、记录 |
1年 |
|
民爆 |
买家许可证、银行转账凭证、经办人信息 |
2年 |
考点12: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
①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 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考点13: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管理★★
许可证的类别 |
申请部门 |
审查时间 |
生产许可证 |
第一步:市安监局 |
20日内审查并上报 |
第二步:省安监局 |
45日内审查+核发 |
|
批发许可证 |
市安监局 |
30日内审查+核发 |
零售许可证 |
县级安监局 |
20日内审查+核发 |
焰火燃放许可证 |
公安部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20日内审查+核发 |
道路运输许可证 |
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 |
3日内审查+核发 |
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d内将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考点14: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的安全管理规定★★★
类型 |
申请部门 |
相应许可证 |
登记与备案 |
生产 |
国务院民爆主管部门 |
生产许可证 |
工商局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局备案 |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销售 |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
销售许可证 |
工商局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局备案 |
购买 |
县公安机关 |
购买许可证 |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特别规定
1.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 数量。
2.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3.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危化品与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后的备案】
类型 |
单位 |
备案时间 |
备案机关 |
危化 |
销售 |
5日内 |
县级公安 |
购买 |
5日内 |
县级公安 |
|
民爆 |
销售 |
3日内 |
县级公安+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
购买 |
3日内 |
县级公安 |
考点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
类型 |
时间 |
使用登记 |
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 |
自行检查 |
每 月进行一次 |
修理等技术资料 |
修理验收后30日内交使用单位 |
定期检验 |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 |
试运行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使用前 |
电梯清洁、润滑等 |
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 |
督促安全工作会议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 月召开一次 |
考点16: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与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
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 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考点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①制定预案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③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 生重大变化;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⑤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⑥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考点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①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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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④采取必要 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 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 证据;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考点19: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值班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 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考点20:事故等级的判断★★★
事故等级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特别重大事故 |
n ≥30 |
n ≥100 |
e ≥1亿元 |
重大事故 |
10≤n<30 |
50≤n<100 |
5000万元≤n<1亿元 |
较大事故 |
3≤n<10 |
10≤n<50 |
1000万元≤n<5000万元 |
一般事故 |
n<3 |
n<10 |
n<1000万元 |
备注:节点从严。记忆方法:313;151 |
考点21:安全事故的报告(报告部门、程序、补报、内容) ★★★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
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较大事故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一般事故 |
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
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报告的内容 |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
事故的简要经过 |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已经采取的措施 |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考点22: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 |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 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视同工伤 |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 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PS: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吸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
考点23:工伤保险申请时限、时效和申请责任★★★
①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②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 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③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 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决定。
考点24:劳动能力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名或5名相 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 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不能复议也不能诉讼)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考点25: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 。
伤残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一次性补助(月工资) |
27 |
25 |
23 |
21 |
18 |
16 |
13 |
11 |
9 |
7 |
伤残津贴(月工资) |
90% |
85% |
80% |
75% |
70% |
60% |
/ |
/ |
/ |
/ |
职工死亡的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 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 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 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 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
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
考点2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和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①体育比赛活动;②演唱会、 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③展览、展销等活动;④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⑤人才招 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⑥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 全许可。
考点27: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和产假规定★★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①矿山井下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每小时负重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双胞胎产假≥113天,四胞胎产假≥143天)【产假规定与劳动法 描述不相同】
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 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七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考点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范围与继续教育
①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 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③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 进行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 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48学时。
考点2:安全培训的学时要求★★★
人员岗位类型 |
初次培训 |
再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
32学时 (高危)48学时 |
12学时 (高危)16学时 |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
24学时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 人员(高危) |
72学时 |
20学时 |
考点3: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①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②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 痴呆症等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⑤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⑥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4: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复审期限: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 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年1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作业。
复审程序与复审培训:期满前60天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 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 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 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复审不予通过:①健康体检不合格的;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 确实的;③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④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⑤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⑥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者注销情形的。
考点5:新员工实习期★★
序号 |
企业类型 |
新员工实习期 |
1 |
矿山(非煤矿)、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
2个月 |
2 |
煤矿 |
4个月 |
考点6:事故隐患治理★★
①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 (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②对 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③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 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④发生自然灾 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 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考点7:应急预案的备案★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同级政府,上级主管)
单位 |
备案 |
抄送 |
|
危、建、轨道、 金、矿 人员密集 (宾馆、商场、娱 乐场所、旅游景区) |
央企总部 |
国务院主管部门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
央企其所属单位 |
省级主管部门 |
省级应急管理部 |
|
市级主管部门 |
市级应急管理部 |
||
非央企 |
县级应急管理部 |
|
|
非央企例外、非煤、金属冶炼等 |
依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 |
|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考点8:应急预案的演练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10页纸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 练 ,每年至少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1次
考点9: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①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③紧急疏散 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④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 水库、湖泊等)的事故;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 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⑥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考点10: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
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 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②下一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 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报告核实结果。③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 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 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④事故信息经初 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 关部门。
考点11: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一)人员密集场所: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m² 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m²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 万m²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④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² 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 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 庙、教堂;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²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 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 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² 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 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特殊建设工程:①设有本规 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 万m² 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 m 的其他公共建筑;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 工程;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 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考点12:高层民用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13: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 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 的频次。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 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考点14: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①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②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③高层民用建筑应当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 综合演练。
防火巡查与预案演练 |
高层民用建筑 |
高层公共建筑 |
防火巡查 |
每日巡查 |
营业时每2小时巡查 |
防火检查 |
每月一次 |
每半个月1次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每年一次 |
每半年一次 |
全要素综合演练 |
每年一次 |
超过100米每半年一次 |
考点15: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基本规定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的粉尘防 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粉尘涉爆企业主
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考点16:安全生产保障
【除尘系统防爆措施】①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 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 统禁止互联互通。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 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③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 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考点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①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 工程师签字后实施。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 施的工程质量负责。③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生产经营 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④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监理单位: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
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10页纸
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 业除外。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1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 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①非煤矿矿 山建设项目;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③生产、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
化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②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③施工单 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④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考点18:危险化学品管道禁止与限制★★
①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②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
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记忆技巧:剧毒禁止、有毒控制)
考点19: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禁止施工作业
管道间距 |
及时制止————无法制止,报安监局 |
管道本体 |
直接损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
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 |
禁止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
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m内 |
种植乔木、芦苇、竹子、挖掘、修建…… |
中心线两侧500m内 |
抛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防洪疏浚除外) |
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m内 |
采石、爆破(修路除外) |
提前通知作业
距离 |
提前7天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
中心线5m~50m、附属设施周边100m |
修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线,埋光缆,避雷接地体 |
中心线两侧200m、附属设施周边500m |
爆破,地震法勘探或挖掘、钻探、采矿 |
考点2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分级★★★
①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 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 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 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①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③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 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④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 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⑥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考点21:重大危险源应当设置的控制措施
①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 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一级或者二级 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②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 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③对重大危险 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 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④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 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 燃气体检测设备。
考点22:重大危险源的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
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
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考点23: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①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作业;②严格遵守“先 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③未经 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④在有限空 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 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 必须 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⑤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 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